当两千五百年前释迦牟尼佛行走在干燥无风的印度大地上的时候,佛法并无宗派之分,那时候没有小乘没有大乘没有金刚乘,没有禅宗没有天台宗也没有宁玛派。那时候佛法刚刚出炉,还没有被人类的贪欲和“自我”所染污。当九百多年前的密勒日巴在玛尔巴驻锡地满身泥污地盖房子的时候,世间也并没有一个叫嘎举的传承。
几百年之后,美国的南北战争进行正酣,曾国藩攻入太平天国首都天京击碎了洪秀全的帝王梦。与此同时,蒋扬钦哲旺波开始在臧地倡导一场无分别的利美运动。利美运动的主旨在于提醒修行者,要平等尊重所有的佛法。“要平等尊重所有的佛法”,这听起来似乎有点荒诞。因为尊重所有的佛法本来就是每个佛教修行者都应该秉持的基本素养和常识。难道你打算只尊重自己传承的佛法?难道在你看来佛法还分你家的我家的他家的?我们知道在释迦牟尼佛时代并没有这些,我们也都知道佛法已经流传二千多年了,佛法在世间流传的时间越久,魔王就越有机会把自己的想法塞进去,让佛法变的不再纯粹,也不再是佛法。魔王有很大的能力,他能看到很多人庄严表相下所隐藏的自私与贪婪,他能看到他们的希望与惧怕,能找到他们的弱点,他也很会利用这些人的希望和恐惧。所以,慢慢地,因为某些人的“自我”作崇,佛法也开始被刻上了各种烙印,被分成了你的传承我的传承和他的传承,人们开始忘记佛法的源头,忘记所有的教法都是来自佛陀,忘记了佛法是佛陀针对不同根基弟子所开的药,忘记了没有哪一种佛法是多余的。但是当佛法进入人群中,人类维护自己的天性开始发挥作用,佛法慢慢变成了你的我的他的。一直以来,佛教里就存在两种人,有一种人是真正在用佛法来修正自己,但是另一些人,他们开始的时候可能也在修,但是慢慢的,魔王开始在他们耳边低语,他们的心开始中毒,然后,他们和魔王结盟,佛法慢慢变成了他们获利的工具。因为利益,他们维护自己传承的佛法,无视其他传承的佛法。这种愚蠢发展到最后连“要尊重所有佛法”这个基本常识都要被拿出来刻意强调。这很马克.吐温。对佛教修行者说“你要平等尊重所有的教法”就像是对某人说“你出门时要穿衣服”一样荒谬。常识之所以被称为常识,就在于它是每个人本来都应该知道的。当常识需要被刻意强调的时候,人们已经偏离正常很远了。
当佛法被打上人为的烙印,当它被认为是某派独有的财产,某种权力就开始生成,而持有这种权力的人的心就很容易被魔王的箭射中。即便你是无贪的成就者,你又怎么确保围着你的那群亲友弟子也都是无贪的?他们大多是凡夫,靠着你的影响力生活,长期活在你庇荫之下,但他们依然是凡夫,有着和其他凡夫一样的贪婪和愚蠢,也会被魔王光顾,当魔王在他们耳边私语时,他们的心会中毒,他们会觊觎你的权位,会想要让自己的孩子继承你的事业。所以,有时候我们会在寺庙里看见《继承之战》里的场面正在悄悄上演,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佛教里的垄断有时候并不比石油输出国组织差。
当一个佛教大师垄断了他所在传承的佛法的权力,他是应该给予自己不学无术的侄子佛法的教授权还是应该给一个和自己家族毫无关系的真正的修行人这样的权力呢?他能做到完全不被亲友影响完全不考虑他们的感受吗?这并不容易。
这些年,我能看到那些刚开始学说话的孩子被推到法座上接受大众的参拜。我不知道别人怎么样,反正我是非常不以为然。你难道能指望一个还在吃奶的孩子教你突破轮茴?他可能连自己穿裤子都还不会。历史上,罗睺罗并没有被当成圣者摆到法座上——仅仅因为他的爸爸是悉达多.乔达摩。耶输陀罗也没有因为是释迦牟尼出家前的妻子而自动升级为佛母,享受特别的待遇。她后来出家加入僧团,过着和大众一样的生活,最后凭借自己的努力证得阿罗汉的成就。他们才是我们应该效法的典范。
我们能看到,即使是释迦牟尼蒋扬钦哲旺波这样的大菩萨再来也还是要重新修一遍,重新学一遍,重新用自己的修行获得大众的认可。假如那个还没开始换牙的孩子真的是很厉害的成就者的转世,我不认为把他放到普通人中间会妨碍他脱颖而出。假如他真的足够优秀,即便把他扔到人群里,他早晚还是会自己证明这一点。但是假如他不是成就者(即便他是成就者的转世,在他修学未成的时候把他置于高位也绝非恰当的行为。),仅仅因为他是某人的第二个孩子,就把他置于高高的法座上接受礼拜,我想这对谁都没有好处。如果血脉可以传递证悟,那我们应该坐飞机去尼泊尔找释迦族的后人请求开示。一直以来,我都认为,这是臧地佛法体系设计上的一个相当不好的缺陷,很多问题都因它而生。
灵山居士写于2023年7月10日,首发于2023年7月11日。
本文于2023年7月11日首发于灵山居士新浪微博,谷歌Blogger及其他平台。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版权声明:所有灵山居士文章简繁体、中英文及各语种版权归“灵山居士”所属的自然人所有。请尊重版权,出版社、媒体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媒体,网站,个人空间,微博,微信公众号,纸媒)如需使用请先获得灵山居士授权。不得对文章进行任何修改(不得修改的范围包括:作者名,标题,正文内容,以及标点符号)。我们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