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常对大众言:“色不迷人人自迷”一语,必出圣贤之口也。色者,万法也,不独色法也。万法岂有迷人之理,诸君几曾见华服金银迷人?(若言万法迷人者,何以同一物事,迷汝不迷他?又有迷他不迷汝者。)又几曾见有物言:吾乃某物,吾乃赤橙黄绿青蓝紫,吾有长短大小高低贵贱。山川河流日月星辰万事万物,可曾作如是之语?迷人者,相也,非万法也。相者,吾心于万法之诠释也。是以,非万法迷人,乃吾人心所造作之相迷人也。是以《金刚经》有言:“离一切诸相,即名诸佛。”
造者,制造也,于无标识之万法造诸标识强命名之,谓之造。作者,有所为也,心不止息也,有能所二取也。吾人造作诸相,又为诸相所困,以假为真,嗣后诸苦生,何其愚痴也。
本文于2021年10月12日首发于灵山居士新浪微博,谷歌Blogger及其他自媒体。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版权声明:所有灵山居士文章简繁体,中英文版权归“灵山居士”所属的自然人所有,请尊重版权,媒体或个人(包括互联网媒体,网站,个人空间,微博,微信公众号,纸媒)如需使用请先获得灵山居士授权。不得对文章进行任何修改(不得修改的范围包括:作者名,标题,正文内容,以及标点符号)。我们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电子邮件: lingshanjushisiwu@gmail.com
灵山居士新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ngshanjushi2017
谷歌Blogger:https://lingshanjushi.blogspot.com/
灵山居士微博:http://weibo.com/lingshanjushi
灵山居士官网:http://www.xinwuyang.com/
灵山居士公众账号:lingshanjushiwz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