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晚间见一社会新闻,言有一女子,其父母在其成年后有孕,女闻之大不悦,扬言若生子即不相往来也。其父母生子后向其索房(房产乃其父母所置,在其名下),不得。后至只求一房亦不得。未几,其父母因祸双双殒命,其弟尚在襁褓之中。亲友皆谓:“此汝血亲也,当养之。”然此女竟欺其弟年幼,独占二房产,又将幼弟送与他人为子,且振振有词,曰:“依律并无养育其义务。”
余常见有愚者言:“此事犯法否?”其言外之意,未犯法即可为也。律法为底线,人之行事,焉能以犯法与否为准。若人皆以未犯法为行事之准,则人将不人矣。此事虽未犯国法,然大悖天理人伦。父母亡,姊尚在,幼弟失怙,自当养之,古来皆如是也。弃而不养,又吞其家产,禽兽尚不为也。余常见兽类,见有失怙之异类幼崽,亦哺育之,此女禽兽亦不如也。况其弟此时年尚幼,诸事不知,然待其长大成人,知此事之前后原委,安能令其逍遥。此女之愚狠,古未有之,此皆儒家之教缺失所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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